网络用语-尊龙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21 09:42 作者:磐石君 点击: 【 字体:

网络用语?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来看看! 今天,巧兔教学的小编巧巧就来大家科普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网络用语1

应该是固话前面的区号

网络用语2

“我发的不是帖子,是寂寞”、“我用的不是手机,是寂寞”、“哥睡的不是觉,是寂寞”从7月开始,这样的句式开始攻占各大论坛,而钟爱以此句式回帖的人也被称为“寂寞派”。

寂寞句式究竟有何出处?对此,目前流传甚广的一种说法是,7月初在百度贴吧里突然有人发了一张一名男子吃面的图片,图片配文:“哥吃的不是面,是寂寞!”没多久,便有网友相继模仿此句式,开始了各式各样的寂寞恶搞。

这种看似无厘头的话语方式,正是目前网络恶搞的新流行——句式模仿。任何一句平淡的句式,只要被网友们瞄上并进行模仿,立即可以显示出极大爆发力,如“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等。其像病毒一样强大的传染性和传播速度为网友所青睐。有人认为句式模仿的流行表现出当下青少年流行文化反智的特征,常常表现为颠覆精英化、颠覆传统价值,强调无聊和颓废。

http://society.news.mop.com/rw/p/2009/0723/08052009198.shtml

网络用语3

大家好,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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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经医院认定为深度昏迷,商业重疾险里也包含了深度昏迷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却又为何拒赔呢?让我们一起来解读今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深入了解一下重疾险对于疾病定义与我们普通人的认知有何差异

引言案例

2009年6月5日,来自吉林省的马先生由他的儿子为其在新华人寿处投保了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定期重疾险。两份保险的保额均为3万元,保险期间也都是18年。

2018年10月22日,马先生突发头晕、头痛到医院就诊。经诊断,马先生为脑疝,脑出血、高血压3级等疾病,住院治疗3天,不幸于2018年10月25日死亡。根据医院的死亡记录记载,在2018年10月25日上午10点20分,由于马先生的呼吸、心跳突然停止,医生除了药物抢救外,还给予了心肺复苏,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但无奈马先生的病势太急太重,于上午11点04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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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马先生的遗孀李女士及其三位子女向新华人寿提出索赔申请。新华人寿按照两全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马先生家人赔付了死亡保险金,但对于附加定期重疾险,新华人寿却拒绝赔付,理由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种疾病保险金赔付标准。而马先生的家人认为马先生系因脑出血死亡,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将新华人寿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该纠纷从一审打到二审,新华人寿坚持认为马先生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未达到96小时以上,不符合该重疾险合同约定,因此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那么,新华人寿的主张是否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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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分析

我们首先看一下马先生的这份重疾险保单中相关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第十五条释义第12款规定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而根据医院出具的马先生死亡记录中明确记载:入院查体时,glasgow(格拉斯哥)评分3分。因此,关键就在于持续使用呼吸机的时间。保险合同中要求的是96小时以上,而马先生由于病势危急,从开始使用呼吸机抢救至死亡,仅仅不到1小时。如果仅从字面上分析,新华人寿的主张看似是有理有据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下,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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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因保险合同中关于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的约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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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机构已认定马先生曾处于深昏迷状态,且格拉斯哥昏迷分值为3分。而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的约定,是保险公司在专业意义之外附加了条件。该附加条件能发生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效力,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新华人寿并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因此二审法院终审认定新华人寿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驳回其上诉,判令向马先生家人赔付3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磐石君有话说

通过解读今天的案例,相信大家对于商业重疾险会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不难发现,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对于某些疾病及其状态的定义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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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确诊即赔”“提前给付”是很多保险代理人在销售重疾险时经常提到的产品优势。

磐石君需要给大家解释的是,重疾险的确诊即赔和提前给付其实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确诊某些特定疾病的情况下(比如癌症),才能说是确诊即赔并提前给付的(无需持续治疗)。而在重疾险约定的所有理赔条件中,包含了某些特定的疾病状态以及实际实施了的特定手术。而通常情况下,保险代理人又往往没有(也很难做到)针对保险合同中每一种重疾的理赔细则向投保人加以说明,结果导致纠纷不断。

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深度昏迷这一疾病状态,格拉斯哥昏迷分值须在5分或5分以下,且要求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关键是持续使用和96小时以上,断断续续的也不行

但如果限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或患者的经济状况,导致不能或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持续)治疗,即使被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大疾病,但在保险公司处仍无法从字面意义上符合理赔条件。

所以,真的不能指望用重疾险的保险金来看病治疗,相反,而是用于治疗后的康复费用以及在康复期间暂停工作后的收入损失。这一点,希望能引起大家的特别注意。

引言案例的案号:

1.(2019)吉0723民初1890号

2.(2019)吉07民终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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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磐石君,一个每天笑着帮保险公司擦眼泪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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