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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3 14:39 作者:心语文化 点击: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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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士云|崇明地区农村丧葬习俗演变散记之十,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心语文化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崇明区水平高的继承流程1
作者:顾士云,崇明区建设镇人,1952年出生。1970年应征入伍,1973年退伍同年任村党支委兼16队队长。1974年担任大队党支部书记,1977年12月参加首次高考,1978年5月入读上海师范学院政教系,1980年7月毕业后到建设中学任教。1985年1月担任学校党支部书记。1998年11月转任学校校长。2009年8月离任后担任崇明区教育局党建和教育方面的督导工作。目前在区人社局委托的扬帆评估中心担任成人培训的督导工作。©本文经授权后发表,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编辑授权(微信:anxinlu)。
崇明地区农村丧葬习俗演变散记之十
丧葬习俗演绎的合理走向
崇明地区农村丧葬习俗演绎到现在,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近六、七十年代来,丧葬习俗既经历了政府的规范引导,又经历了民间的自发演变。凡是在政府规范引导下,丧葬习俗的走向就比较科学合理;凡是在民间的自发演变下,丧葬习俗中的奢靡、浪费、迷信、变异色彩就比较明显。事实证明:政府部门在农村丧葬习俗中的规范、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在目前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大背景下,这种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而从群众的实际需求来看,许多农村家庭已经深感落后的丧葬习俗之累,迫切呼唤对丧葬习俗丧葬礼节的规范、引导和改革。废除落后的丧葬习俗和丧葬礼节,制止丧葬习俗中的迷信变异色彩,倡导科学,规范,健康,节俭的丧葬习俗,已经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达到这样一个目的,笔者提出以下不成熟的见解设想:
一、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
一是提供规范的丧葬活动场所。规范丧葬活动,必须要有集中规范的丧葬活动场所。目前,农村丧葬活动以户为单位举行,地方比较分散,不宜集中管理。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利用闲置的厂房、校舍、仓库等地方,以镇为单位统一建立设施设备完善,环境整洁优雅,卫生防疫要求达标的丧葬活动的集中场所(殡仪馆),统一管理本地区的丧葬活动。
二是提供必要的厨工设备。提供丧葬活动中的伙食招待服务,改变民间分散办素饭的散乱习惯,消除丧事伙食招待中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不安全因素。
三是提供必要的音响设备。便于丧葬中的哀乐播放和哭丧内容放唱,增添哀悼氛围,制止代哭等毫无意义的做法。
四是提供必要的送葬服务。置备送葬车辆,提供送葬服务,确保送葬车辆的交通安全,制止沿途抛洒黄纸和花圈等不文明行为。
五是提供骨灰填埋的处置场所。以村为单位,腾出部分林地填埋骨灰,既节省了土地,又避免了购买商业墓地的昂贵费用;既确保了墓地的绿化环境,又方便了群众的祭扫活动。
二、实行严格的规范与管理
一是规范丧葬活动的时间。随着丧葬活动中各种带有佛教印记的礼节和仪式的自动消失,丧葬活动中长期存在的搁三朝和搁四朝的习俗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缩短丧葬活动时间的规范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按照崇明城镇地区的丧葬习俗,把丧葬活动缩短为一天半。第一天下午为死者化妆穿衣整容,晚上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第二天举行大殓,接受亲朋好友的吊唁,遗体火化,举行会亲羹饭祭祖,晚上宴请吊丧的亲朋好友,整个活动控制在一天半时间之内,推行这种做法,目前群众还比较容易接受。第二步:按照上海市区的丧葬习俗,把丧葬活动缩短为半天,上午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遗体火化,中午宴请吊丧的亲朋好友。死者死后,遗体直接送到殡仪馆存放。第二步的做法,较之第一步的做法来说,更为简洁便捷,但目前群众不易接受,所以第二步的改革必须要等第一步的改革完善以后才能实施。
二是规范丧葬活动的规模。丧葬活动有了集中的场所之后,规模上可以适当加以限制,丧葬活动的集中场所,可以根据丧家要求,提供相应的招待桌数,但对最高桌数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听任丧家任意扩展招待规模,引导丧家对参与吊丧人员的范围进行必要的压缩和限制。
三是规范丧葬活动的招待规格。丧葬活动的集中场所,可以为丧家提供丧葬餐饮服务,在确保食材清洁、新鲜、安全和饭菜质量的性价比的前提下,引导丧家适当控制菜肴的数量和规格,避免招待中的奢靡和浪费,避免丧家间的相互攀比和无限制的提高规格。
四是规范丧葬活动中的焚烧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专门的焚烧点,让丧家妥善处置死者的遗弃物,妥善处置吊唁中的花圈和花篮,适当烧化部分用于祭祀的冥纸和锡箔。提倡花圈花篮的租赁使用,避免浪费,殡仪馆应为丧家提供便利的租赁服务。
五是规范丧葬备餐人员的专业和卫生准入制度。从事丧事备餐的厨师,应具备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健康证书。备餐的辅助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具备健康证书。丧葬场合,出入人员,就餐人员比较多,一旦出现食品变质或传染病源,其后果不堪设想。建立卫生准入制度,是防控疾病,控制传染病的源头工作,必须从严从紧,抓细抓实。食监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大对丧事餐饮的监控和检查力度。
三、进行合理的引导和指导
一是变革不合理的丧葬习俗。丧葬中的礼节和习俗比较多,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对合理的礼节和习俗必须加以继承。例如送烧床柴这一习俗,实质是向死者遗体告别,也包括处理死者的床上遗物,这个合理内核应该保存。而插荷花灯、抬轿子、放爆竹等习俗,应予废除。又如,化库这一习俗,焚烧死者的衣物被服,从卫生角度看有一定必要,而焚烧纸头房子和纸头家具就有迷信色彩了,也应废除,再如,发自内心悲伤的哭丧,实质是对死者的悼念,但花钱请人代哭就不近情理了,有庸俗的成份,不宜提倡,而且还应劝阻。
二是要简化丧葬活动的繁琐环节。停止搁三朝,搁四朝,只保留遗体告别仪式。在告别仪式上,做个悼词,写个挽联,既不失庄重,又简化了手续。火化后,烧个会亲羹饭,吃个团圆饭,既告慰了死者,又感谢了亲友。这种庄重简朴的丧礼值得提倡和推广。
三是要倡导不收受人银礼金。丧礼收受人银,这是在困难年代,穷人家相互帮忙料理丧事的一种互助形式,现在社会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民间料理丧事已经不成为问题了。倡导不收受人银,既可减轻亲友负担,又可以简化丧事环节,确保勤俭办丧事,还可以消除丧事人银中的变味色彩。
四是要倡导简办素饭。丧事时间压缩,环节简化后,为简办素饭创设了必要的前提条件,虽然感谢性的必要招待还是需要的,但大操大办,奢靡豪华的素饭就没有必要了。简单、朴实的丧事招待,既减轻了丧家负担,又避免了相互攀比,还倡导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是一举三得的实惠做法。
五是要褒奖不受人银,丧事简办丧事新办的丧葬新风。为促使不受人银丧事简办丧事新办的丧葬新风蔚然成风,政府部门和村级组织应对践行丧葬新风习俗的居民给予大力的表彰和奖励,进行物质的奖励和精神的鼓励。同时,要杜绝丧事奢办的落后习俗的重新抬头,杜绝各种封建迷信的落后习俗的死灰复燃。
丧葬习俗的演绎是由人来推进的,如果政府部门不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的话,不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的话,就会导致各种变异习俗、变异礼节的自行演绎。在旧的丧葬习俗、丧葬礼节还未自动消失的当今,对丧葬习俗、丧葬礼节的规范、引导和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政府部门和村级组织只有因势利导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才能促进崇明地区农村丧葬习俗真正走上一条科学、规范、健康、节俭的合理轨道。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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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水平高的继承流程2
10月25日是我们的传统节日——九九重阳节,在这里先祝所有的老年人福寿安康、天伦尽享。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与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提升。崇明人民广播电台《法治进行时》栏目邀请三星镇司法所的黄圣凯,为大家解读《民法典》中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有关的亮点内容。
详细节目内容,敬请收听崇明人民广播电台fm88.7/102.5《法治进行时》,明天上午7:30,不见不散~
本期嘉宾
崇明区三星镇司法所
黄圣凯▼
案例一
2017年11月9日,徐汇法院对一起当事人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作出宣判,张某由于年近90高龄,生活无法自理,最终法院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现状及被申请人子女在法院的诉讼情况,判决本案申请人张某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这是《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上海法院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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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对于这种案例有什么重大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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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其实更多的目的是未雨绸缪,老年人一般身体比较脆弱,一旦发生意外或是患上疾病,很有可能就变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谁对老人好、谁不会损害老人的利益,老人自己往往是最清楚的,当老人预感到法定监护人将来有可能在取得监护权时损害自身权益时,就可以用意定监护声明书排除他的监护权,进而指定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并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监护权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通过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相信能很大程度减少申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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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应该怎么书写意定监护声明书或者协议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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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己就能写,但是相比较于公民自己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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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声明书和遗嘱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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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有在人去世时才生效,它解决的是人去世后的遗产处分问题,而意定监护声明书解决的是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产生的监护问题及财产处分问题。
案例二
邱先生早年丧偶,一个人抚养女儿长大。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单身的林女士,再婚前邱先生以个人财产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是邱先生一个人的名字。邱先生去世后,遗嘱写道“该房屋产权由女儿继承,妻子林女士在世的时候,对该房屋拥有终身居住权,房屋费用由女儿承担”。对于这份遗嘱,女儿认为既然说明产权归女儿,产权的法律意义包含了所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因此遗嘱关于居住权给林女士的这部分应属无效,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女士迁出。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邱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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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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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虽然当时没有设立居住权,但是在遗嘱中常会有房屋居住权益的表述,根据民事法律原则,公民有自主处置财产的权利,邱先生处理财产房屋时,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分别赋予其继承人,居住权实际上是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与法不悖,应当给予支持。所以,如果法院没有发现立遗嘱的过程存在瑕疵,就遵从邱先生的意思自治原则,确认遗嘱的效力,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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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有没有必要呢?《民法典》种关于居住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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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四章就是居住权,简单概括一下,居住权是新增的用益物权,一是我国居住权根据合同或遗嘱设立,原则上无偿设立;二是我国居住权的设立采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及登记要件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仅不可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三是禁止居住权的转让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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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又是怎么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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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遗嘱继承案例,《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后,被继承人可以分割处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林女士就能去申请登记居住权,而邱先生的女儿就必须保障林女士的居住权,想要处置该房屋就会受到限制,即使卖出去了,居住权作为登记有效的用益物权,林女士也能对抗第三人,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利益。
更多生活法律小常识,敬请收听崇明人民广播电台fm88.7/102.5《法治进行时》,用法律解释生活,用生活感悟法律。期待与您相遇!
《法治进行时》专题节目播出时间
首播:每周二7:30
重播:每周二17:00每周四11:30
资料:崇明人民广播电台
编辑:毋晓菲
崇明区水平高的继承流程3
近年来,上海崇明法院受理的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提升。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充分准备诉讼材料,经崇明法院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诉讼指南(2021版本)——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一)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记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尊龙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
(二)关于继承关系成立的材料
0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0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被继承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被继承人离异的,应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被继承人丧偶的,应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未婚的或未再婚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未婚或未再婚情况说明,没有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情况说明,或申请法院调查。
03、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具体情形选择性提交)
公安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组织出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其他继承人关于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同上。
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同上。
04、存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供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材料。
05、其他能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继承关系的材料。
(三)关于被继承财产的权属材料
01、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应提供被继承或析产的房屋全景照、含有房屋门牌号信息的照片,须加盖所在地村委会印章审核证明“该房屋登记在xx名下,系目前现貌”,并加注证明落款时间和证明人签章;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权属证明;若无以上材料,由镇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情况证明,须注明房屋详细信息及权利人信息。以上材料须由镇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注明“该房屋系目前存在的合法建筑”,并加盖部门印章、注明落款时间。
02、涉及商品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该房屋的最新产权调查登记信息,须加盖调档部门印章。
03、涉及银行存款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清单(银行卡、存折、理财产品等),须加盖部门印章。
04、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财产的相关权属材料。
来源:上海崇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