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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8 16:55 作者:永记利维 点击: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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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 综合能力 第十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下面是永记利维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如何用喷枪铜焊
第一节 安装设置(一)灭火器及灭火器箱质量保证文件检查
检查灭火器及其附件、灭火器箱符合市场准入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使用和维修 说明,核查产品与市场准入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二、灭火器箱现场质量检查
1.外观标志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灭火器箱标志、铭牌、使用说明标识以及翻盖式灭火器箱开启标识
(3)合格判定标准
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箱外观标志检查判定为合格:
①单体类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 xtinguisher”的标识;
②采用直尺测量字体尺寸,不得小于30mm×60mm(宽×高)。
③灭火器箱正面粘贴发光标识。
④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或者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厂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等。
⑤翻盖式灭火器箱在翻盖上标注有开启方向的标示。
2.外观质量检查
④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关闭到位后,与四周框面平齐,与箱框之间的间隙均匀平直,不影响箱门开启。经游标卡尺实测检查,其箱门平面度公差不大于2mm,灭火器箱正面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面高度不大于15mm,其他各面零部件凸出其外表面高度不大于10mm;经塞尺实测检查,门与框最大间隙不超过2.5mm。
⑤经游标卡尺实测检查,翻盖式灭火器箱箱盖在正面凸出不超过20mm ,在侧面不超过45mm ,且均不小于15mm。
3.箱体结构及箱门(盖) 开启性能检查
④经测力计实测检查,开启力不大于50n;箱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75°(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3.2),箱盖开启角度不小于100°
(三)灭火器及其附件到场质量检查
1.外观标志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灭火器发光标志,铭牌、永久性钢印标识的内容,警示说明等。
(2)检查方法:在黑暗的环境中目测检查灭火器发光标志,目测检查灭火器铭牌、钢印标识、警示说明等。
(3)合格判定标准
2)灭火器认证标志、铭牌的主要内容齐全,包括灭火器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种类,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使用温度,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压力),制造企业名称,使用方法,再 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等。
3)灭火器底圈或者颈圈等不受压位置的水压试验压力和生产日期等永久性钢印标志、钢 印打制的生产连续序号等清晰。
3. 结构检查
(3)合格判定标准
③除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外的储压式灭火器装有压力指示器。压力指示器20℃时显示的工作压力值与灭火器标志上标注的20℃的充装压力相同。
⑤3kg(l)以上充装量的配有喷射软管,经钢卷尺测量,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不得小于400mm,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和喷射枪)不得小于4m。
二、灭火器安装设置
(一)手提式灭火器安装设置要求
1.灭火器箱的安装
1)灭火器箱不得被遮挡、上锁或者拴系。
2)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75º,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00º 。
3)嵌墙式灭火器箱的安装高度,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确定。
2.灭火器挂钩、托架等附件安装
1)挂钩、托架安装后,能够承受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按45kg计)的静载荷,承载5min后,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第二节 竣工验收二、灭火器配置验收
(三)合格判定标准
1)配置单元内的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 每个配置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多于5具;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 2 的,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 2 ,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三、灭火器安装设置质量验收
四、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判定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按照单栋建筑独立验收,局部验收按照规定要求申报。项目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
a=0,且b≤1,且b c≤4;否则,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节 维护管理包括日常管理、维修与报废、保养、建档等工作。灭火器日常巡查、检查、保养、建档工作由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保人员负责,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企业对于每具灭火器均需提供一份使用说明书;对于每类灭火器,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一本维修手册。
一、 灭火器日常管理
建筑灭火器日常检查分为巡查和检查(测)两种情形。
巡查是在规定周期内对灭火器直观属性的检查,检查(测)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对灭火器配置和外观进行的全面检查。
(一)巡查
1.巡查内容: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1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二)检查(测)
1. 检查(测)内容: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
2.检查周期: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 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 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 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 每半月检查1次。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送修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机构必须具备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说明。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管理中,发现灭火器使用达到维修年限,或者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建筑(场 所)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 送修。
(1 )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计算单元所配置的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
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者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 要字体清晰,其尺寸不得小于30cm²。维修合格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维修编号。
(2)总质量。
(3)项目负责人签署。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或者气瓶上,不得覆盖原灭火器生产企 业的铭牌标志。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清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二)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维修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1.维修机构
(1)资质管理。维修机构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要求, 获得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从事二氧化碳灭火器气 瓶、灭火器驱动气体储气瓶的再充装的维修机构,还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2)维修条件。
(3)维修检验。经维修后的灭火器,维修机构按照《灭火器维修》(ga 95—2015 )规定的 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不合格项规定等,进行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维修出厂检验逐具进行,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灭火器的外观、外部结构及总质量检查,气密性试验,灭火剂充装量检查,水压试验、喷射软管组件水压试验等,维修机构的维修确认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首批维修产品、暂停灭火器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维修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需要进行维修确认检验;
维修确认检验项目除维修出厂检验的项目外,还须增加20℃喷射性能试验、 使用温度喷射性能试验、操作机构检查、内部结构和内部腐蚀检验、灭火剂质检查等项目。
经检验存在维修检验不合格项的灭火器,予以返工或者报废处理,返工维修后重新进行维修检验。
2,维修前准备
(1)维修前检查。灭火器维修前,维修人员逐具检查送修灭火器的外观和铭牌标志,并做 好灭火器信息记录。储气式灭火器维修前,应确认完全释放驱动气体,再逐具检查、维修。
经检查确认,符合规定报废条件的灭火器,直接进行报废处置,并做好记录。
(2)灭火器信息记录。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维修前检查时,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进行信息记 录。需要记录的灭火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灭火器用户名称。
2)灭火器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代号。
3)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的生产连续序号或者编号。
4)灭火器型号、灭火剂的种类。
5)灭火器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6)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7)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者压力。
8)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
9)灭火器生产制造年月。
10)二氧化碳灭火器最大工作压力或者公称工作压力。
11)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瓶体设计壁厚。
12)二氧化碳灭火器实际内容积。
13 )二氧化碳灭火器空瓶质量。
14)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
3.维修程序及其技术要求
灭火器维修按照拆卸灭火器、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更换零部件、再充装、维修记录等步骤逐次进行。。
(1)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者阀门。
(2)灭火剂回收处理。灭火器拆卸后,首先要对灭火器内的灭火剂进行清除
(3)水压试验。灭火器再充装前,维修机构必须逐具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的零部件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还要逐具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灭火器零部件包括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 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筒体或者气瓶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
1)试验压力。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 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4)更换零部件。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和水压试验后,维修机构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 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对具有缺陷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但不得更 换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
存在下列缺陷的零部件需要进行更换:
1)器头或者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 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试验要求等缺陷
2)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3)储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4)虹吸管和储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5)压力指示器存在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或者示值误差不符合灭火器产品技术标准中相关的要求。
6)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7)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8)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9)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10 )储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试验要求或者永久性标志不符合灭火器产品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11)橡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者断裂等缺陷。
12)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13)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 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有外来杂质,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14)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的 相关要求。
灭火器的密封片、密封圈、密封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 全膜片等零部件,每次维修均须更换。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外部存在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的,可补加涂 层;补加涂层不得覆盖铭牌标志。
(5)再充装。灭火器再充装时,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变更充装其他 类型的灭火剂。
灭火器维修记录、报废记录与维修前的灭火器信息记录合并建档,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三)灭火器报废与回收处置
灭火器报废分为四种情形,
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 灭火器;
三是使用中出现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四是维修时发 现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1.报废条件
灭火器使用、检查、维修过程中,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维修机构对出现或者发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予以报废处理。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予以报废处理。
1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使用、检查、维修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2)筒体或者气瓶被火烧过。
3)筒体或者气瓶有严重变形。
4)筒体或者气瓶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或者气瓶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筒体或者气瓶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6)筒体或者气瓶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7)筒体或者气瓶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8)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9)筒体或者气瓶的连接螺纹有损伤。
10)筒体或者气瓶水压试验不符合水压试验的要求。
11)灭火器产品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2)灭火器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的。
灭火器报废后,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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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
编辑:张培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