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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19:18 作者:徐峥会计师 点击: 【 字体:

补贴属于什么科目?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来看看!

政府补助和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差异,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徐峥会计师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贴属于什么科目1

定义上的主要区别


“专项应付款”中核算的政府拨入资金属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不具有“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因此收到拨款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或“项目完工拨款结余不需上交原拨款部门”的款项部分,将对应的“专项应付款”结列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核算。


“政府补助”则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在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中,删除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表述,但基本定义并无改变。“政府补助”最基本特征包括两点,即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以及无偿性。因为是无偿的,则不属于互惠交易,对企业来说,是获得的一种收益。因此,政府补助不管是属于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最终都将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综上分析:“专项应付款”是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国家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国家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上的主要区别


专项应付款使用后形成资产,记入资本公积,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则包括四种类型:与资产相关、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对非日常活动给予的救济补助等。在采用总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核算时,这四种类型的政府补助都将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这是两者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区别。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一般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政府拨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在将政府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相对来说,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比“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广泛。具体核算简要介绍如下: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递延收益。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并且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自相关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包括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在收到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时,首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如果暂时无法确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先作为预收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再确认为递延收益;如果客观情况表明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则应当直接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在收到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时,这类补偿与企业已经发生的行为有关,是对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是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在总额法下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在净额法下:冲减当期的成本或费用(视不同情况分别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或者生产成本)。


3. 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于收入准则,确认为当期的营业收入。


4.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一般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支。


5.政策性搬迁补偿款:


企业收到的政府性搬迁补偿款,也属于政府补助范畴,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搬迁后重新购置资产),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补贴属于什么科目2



今天分享一篇我在会计头条app 上看到的小短文,主要讲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做账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一、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政府给予资金,但若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草木财税

补贴属于什么科目3


今年是不寻常的一年,在经历了魔幻的开年后,全国万众一心努力推行复产复工。国家更是为了大力扶持各行各业步入正轨,相继出台了很多财税优惠政策,也加大了政府补助的发放力度。

说起政府补助,很多人对补助发放的形式以及涉税处理都感到困惑,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关注政府补助的相关知识。

一、 什么是政府补助?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才能被称为政府补助,补助既可以为货币性资产,也可以为非货币性资产,但一定是无偿从政府取得或可以证明实际拨付者是政府的经济资源。

具体形式有:

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其中,我们要特别区分:

注: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虽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他们其实并不属于政府补助。

案例:

某企业与所在城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企业需在新项目宗地挂牌出让后自原址搬迁至新项目地。同时,原址用地移交政府收储,政府将向企业支付补偿金。

解析:案例中政府支付的补偿金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实质是企业让渡资产(原址土地)的对价,双方的交易是互惠互利的,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点,补偿金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二、 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

1) 总额法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

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

2) 净额法

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简单的解释就是用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注: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这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

下面我们按照政府补助的分类来分情况讨论: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 总额法

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1、 先收到补助资金,再构建长期资产;

折旧或摊销从构建开始时需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 先构建长期资产,再收到补助金;

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注:结转“递延收益”时不得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应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与生产经营相关)或“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经营无关)。

(二) 净额法

与总额法不同,净额法需要用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账务处理比较: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 总额法-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二) 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 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1) 收到补助时确认“递延收益”;

2) 费用或损失发生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 补助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即可。

3. “稳岗补贴”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应属于收益类政府补助,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对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尚未发生;

1)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三、 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

(一) 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地方财政给企业的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政府补助如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无直接关联关系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如:“稳岗补贴”是用人单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这个过程中取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单位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税交易),用人单位并未向补贴单位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先明确不征税收入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含: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稳岗补贴”作为专用于后续抵用人员社保费用,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支出单独核算,即可作为“专项应付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企业收到“稳岗补贴”时,因具备专项用途,能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可以建立“台账”等独立核算,即可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运用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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