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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19:22 作者:光明网 点击: 【 字体:大 中 小 】
存款属于什么业务?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来看看!
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光明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存款属于什么业务1
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表外业务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迅速,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其中有不少成为银行的重要收益来源。简单来说,存款、贷款属于典型的表内业务,而委托投资、承销债券、代客理财、代理收付、财务顾问等属于表外业务。所谓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指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的业务,但这些业务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
但由于部分表外业务发展不规范,相关风险隐患也随之积累。“例如,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名、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操作违规,实质上承担了较大风险。”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表内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隐蔽性更强,监管难度也更大。“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则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董希淼说。
因此,规范表外业务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势在必行。实际上,早在2011年3月监管部门就曾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随着表外业务持续发展,其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原有的监管要求已不能适应业务实际,亟待更新与完善。
“我们借鉴国内国际最新标准、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一是明确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二是提出了表外业务的治理框架,三是细化、明确了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四是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
“此次公布的《办法》不留监管死角、贯彻‘穿透式’监管精神,具有四个特点。”董希淼说,一是分类更加完整,扩大了表外业务的定义范围,新兴表外业务被囊括其中。具体来看,《办法》将表外业务分为四类,即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其中,“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承销债券等;“中介服务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二是原则更加明确。董希淼认为,《办法》提出了三大原则,即“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每条原则都切合表外业务的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商业银行要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还要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监管更加严格。《办法》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四是要求更加具体。《办法》对表外风险的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以原有内容为基础,又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了差异化风险管理要求。
接下来,监管部门将持续分析表外业务的发展情况、风险情况,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这有利于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进而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说。(郭子源)
来源: 经济日报
存款属于什么业务2
(一)收入
1、现金存入了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2、销售产品 收到了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把银行借款 存入了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二)支出
1、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2、用存款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用存款购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用存款支付相关费用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制造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专票)
贷:银行存款
5、归还了银行借款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存款属于什么业务3
#大有学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金融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下,新的历史机遇,赋予了中国经济以新的使命,金融改革也将迈向崭新台阶。
“十三五”规划建议强调,要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按照这一战略部署,必须在“十三五”期间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迎接我国金融业“十三五”时期发展所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金融时报》推出“十三五”金融领域的若干热点话题以及相关干货文章整理,内容包括:
1、金融监管;
2、货币政策;
3、银行业;
4、保险;
5、证券;
6、债券;
7、期货。
金融监管
对于金融监管,有这样一句名言:“当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内控三者共同发挥作用时,可以对金融市场中的过度冒险行为进行适当约束。”在我国,“十三五”时期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任务主要是: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明确监管分工;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防范的体制机制;建立与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审慎监管制度体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而言,一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等重要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体系。
二要逐步将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行业纳入审慎监管范围,形成统一协调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体系。
三要构建风险隔离制度,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加强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风险跨机构、跨市场传递。
四要建立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形成统一信息共享的金融行业基础数据库,有效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要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资本约束等。
货币政策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为主线,着力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支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的引导作用;积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定向调控和激励约束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既要发挥好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控作用,又要发挥好宏观审慎政策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逆周期调节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银行业
2016年以来,在多项政策利好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等多重因素的推动下,以房地产为代表的高负债行业风险整体有所缓解。随着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增长,银行表外业务增速下滑,银行资产质量面临着严峻考验,银行业整体不良率维持高位。不过,随着表外业务逐步纳入监管体系,资本充足率管理等政策逐渐完善,预计银行业整体不良率将在稳定中趋降。
“十三五”期间,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重心将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即从追求规模扩张转向追求结构优化。预计“十三五”期间中国银行业将加大创新力度,逐步改变银行发展模式过于单一、盈利能力不足的现状,提高其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保险
“十三五”期间,我国保险市场将继续发展,保险机构和业务将稳步扩大,市场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服务水平和质量也将进一步提高,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具体来看,在发展过程中会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建成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多样、服务体系完善、创新能力强、产业链条长、机构主体广、资本实力强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第二,保险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建成保障功能突出、服务领域广泛、产品结构合理、经营稳健高效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第三,保险服务能力和质量明显提升。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第四,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等领域逐步扩大;保险资金在公开资本市场和股权市场中的投资比例显著提高;积极发展安全性高、收益性好的长期投资业务;通过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式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五,保险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证券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证券日报》报道指出,“十三五”期间要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全面对外开放。在我国金融业中,证券公司处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这导致证券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面临两难:一方面,在创新业务发展方面缺乏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在业务转型上又存在较大难度。
近年来,证券市场一直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监管多、创新少;行政审批多、市场化程度低;规模大、影响小的券商少、中小型券商多。而这些问题都制约了证券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快形成主体多元、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现代金融业体系。这也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期货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等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原油、 pta和铜三个期货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分别从10%、8%、5%调整为8%,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从9%、7%调整为10%、8%。这一调整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的交易规则落地,上述三个期货品种将按照新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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